跟人合作之前,哪幾件事一定要先寫下來

出錢的人不會自動拿到著作權。著作權法第 12 條寫得很清楚:沒有約定的話,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。這篇列出合作前一定要先寫下來的 5 件事,以及各自不寫清楚會發生什麼。

30 秒重點

  1. 多數合作糾紛跟惡意無關,是雙方對同一句話的理解不一樣。
  2. 出錢的人不會自動拿到著作權。 著作權法第 12 條:沒有約定的話,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  3. 出資人仍然可以利用該著作,但利用跟擁有是兩回事。
  4. 合作前要寫下來的有 5 件:交付什麼、什麼叫完成、錢怎麼付、改幾次、成果歸誰。
  5. 不用寫成法律文件。寫在訊息裡也算,重點是白紙黑字有一份。

先講那條最多人搞錯的

著作權法第 12 條原文是這樣:

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除前條情形外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

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
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

白話講 3 件事:

  1. 你付錢請人做,著作人預設是做的那個人,除非合約寫明以你為著作人。
  2. 著作財產權看約定。沒有約定的話,歸做的那個人。
  3. 這種情況下,出資人可以利用那個著作,但利用不等於擁有。

📌 所以那句你花錢做的東西當然是你的,在法律上並不成立。要擁有就要寫。

⚠️ 這是法條的文字,不是針對你個案的法律意見。金額大或有爭議的案子請找專業人士。

合作前要寫下來的 5 件事

1. 交付什麼,具體到數量與格式

不要寫設計一套視覺、寫幾篇文章、做一個網站。

✅ 要寫:幾張、什麼尺寸、什麼檔案格式、含不含原始檔、幾個頁面、幾個版本。

沒寫清楚的時候,雙方腦中的數量永遠不一樣。 而且發現的時候通常已經做完了。

2. 什麼叫完成

這一項最常被跳過,也最容易吵。

要寫的是驗收的方式跟時限:誰來確認、依據什麼確認、幾天內要回覆、沒回覆算不算通過。

沒有這一條,一個案子可以無限期地停在快好了。

3. 錢怎麼付

寫 3 件事:總金額、付款時點、以及逾期怎麼辦。

付款時點要綁在具體事件上:簽約時、交初稿時、驗收後幾天內。不要寫完成後付款,因為完成的定義就是第 2 項在處理的事。

4. 可以改幾次

修改次數不寫,你的報價就是無限的。

✅ 寫:含幾次修改、超過的怎麼算、什麼算大改(例如整個方向換掉)、大改怎麼計費。

這一條保護的其實是雙方。 對方也需要知道他還能提幾次意見。

5. 成果歸誰

回到第 12 條那件事。要寫的是:

  • 著作財產權歸誰(沒寫的話依法歸受做的那一方)
  • 對方可以用在哪裡:只限這次的用途,還是可以延伸到其他通路、其他產品、其他年度
  • 做的人能不能放作品集:這一項很常被忘記,而且事後很難談

不用寫成法律文件

我知道多數人不會為了一個案子去擬正式合約。

但白紙黑字不等於正式合約。 合作開始前,把上面 5 件事寫成一則訊息傳給對方,請對方回覆確認,那就是一份紀錄。

格式可以很簡單:

  • 交付:___
  • 完成的認定:___
  • 金額與付款:___
  • 修改次數:___
  • 成果歸屬與使用範圍:___

對方回一個沒問題,這件事就完成了 8 成。

想要正式一點的話

政府有公開的契約範本可以參考。例如文化部訂定的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(最新版 114 年 7 月 30 日),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可以下載 Word、ODT、PDF 格式。

⚠️ 那是政府採購用的,條款比一般接案複雜很多,不要整份照搬。它的用途是讓你看到一份完整合約會處理哪些面向,再挑你需要的。

談這些會不會傷感情

會有一點,尤其對方是熟人的時候。

但實際上真正傷感情的是事後發現大家想的不一樣,不是事前講清楚。事前那 10 分鐘的尷尬,換的是事後不用處理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爭執。

而且對方多半也鬆一口氣,因為他心裡也有一樣的不確定。

最後

這 5 件事裡,如果你只能寫 1 件,寫第 2 件:什麼叫完成。

多數合作真正出問題的地方跟價格無關,是有一方覺得已經結束了,另一方覺得還沒。

資料來源:著作權法第 12 條,全國法規資料庫,2026-09-20 查證;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(文化部訂定,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版),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。⚠️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